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更好地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目标,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书要求,为做好我市实施排污许可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排污许可证目的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规范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从粗放式管理过渡到精细管理,从定性管理过渡期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管理,从静态管理过渡到动态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激励企业污染治理。
二、实施排污许可证对象的条件
要安陆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对象。
办理排污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落实了环评和“三同时”(新、扩、改建设项目);
(四)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五)涉危企业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芪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已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八)依法缴纳排污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及工作安排
根据《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属地发放。孝感市环保局负责国控、省近期、市控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其他排污者的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
排污许可证核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核发部门(政府行政中心环保窗口)提交《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受理。环保部门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宝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许可审查。环保局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审查意见,并做好会审材料准备;
(四)会审。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情况,定期召开环保部门会审会议。会审会议由分管副局长主持,经办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和监理大队参加会审,经办人员到会介绍审核情况。会议形成环保部门会审意见;
(五)办理时限。环保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办理结果。许可证批准后,由环保局经办部门(政府行政中心环保窗口)通知申请人签收,领取许可证。办理情况由颁证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四、实施时间步骤
(一)实施宣传(11月15日前)
通过各种媒体、政府网站、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法规政策、方法要求。
(二)召开全市实施排污许可证工作会议(11月中旬)
由站、队、相关股室和政府行政中心环保窗口负责人参加。会上学习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讲解疑难问题,动员部署工作。
(三)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
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定发放。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四)12月25日以前完成本辖区排污许可证推行工作总结,并向孝感市环保局上报汇报材料。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